| 基本信息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主体 | 投资项目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监督投诉 | 12345 | 业务咨询 | 028-36333111 |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二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眉山天府新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2楼); | ||
| 申请材料 | |||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份数 | 材料类型 |
| 1 | 《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 2 |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复印件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复印件 |
| 4 | 原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 1份 | 原件 |
| 5 | 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能力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 6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复印件 |
| 7 |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复印件或2年期及以上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存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仓容1000吨以上 | 1份 | 复印件 |
| 8 | 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能力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 9 | 粮食检验设备目录和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能力证明,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 1份 | 复印件 |
| 法律依据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二条 | |
| 2 |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粮食收购者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批准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或者撤销。 | 第八条 | |
| 3 | |||
| 实施条件 | |||
| (一)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四)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或者持有委托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