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综合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 12345 业务咨询 028-36333111
办理地点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二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眉山天府新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2楼);
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类型
1 申请表 1份 原件
2 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暂住证 1份 原件,复印件
3 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 1份 原件,复印件
4 拟申请熟食类经营的须出具《健康证》 1份 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序号 材料名称
1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实施条件
      1、遵纪守法,明礼诚信。     2、本人申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从事便民服务工作。     3、本人经营,仅限本人经营便民服务摊点,亮牌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租借、合营。     4、本人困难,由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组出具证明,或残疾证,证明本人困难状况。     5、本地户籍,或常住2年及以上(以暂住证和暂